湖南乾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民初2086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靖港镇众兴社区吕塘组55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曹波。
被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甘肃建投总部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克城。
被告: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永升商业广场Cl栋2803房。
法定代表人:金明杰。
**诉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208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