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91财保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毅德城B4区6栋1001-1002室,统一社会代码91371702MA3M6T880X。
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利,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和平路839号亨通园小区B17号楼006室,统一社会代码913717005552316111。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改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