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5295号
原告:天津科莱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6号楼32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和平路839号亨通园小区B17号楼00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天津科莱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科莱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科莱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1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1元,由原告天津科莱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