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5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华,辽宁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红光街1号。
负责人:王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454号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旅顺口支公司、刘勇、大连万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医疗费用,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司[2021]临鉴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确认:“就委托材料而言,无法判断7477.5元的费用与本案相关,请详细提供上述要求的材料后另行鉴定”,根据上述司法鉴定意见,大连中山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诉人申请鉴定的“7477.5元医疗费用的合理性”未作出明确意见,而是让上诉人另行申请鉴定。现上诉人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故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虑,对其鉴定申请应予以准许。因此,鉴于本案出现新情况,且影响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发回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司玉峰
审判员 郑福一
审判员 金 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