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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财保167号 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凤凰城B2商业楼4楼609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P21BW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开元大道亿久科技孵化器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T0YH9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价值11万元。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8150××××9518账户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支行2377××××3880账户的银行存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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