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1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曰2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二路任兴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屠争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了其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1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