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7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6曰2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二路任兴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屠争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9028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