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保7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6曰20日出生,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机电二路任兴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屠争光,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国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20)第4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9028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