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仪波与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8396号
原告仪波,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波与被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波于2017年10月17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波撤回起诉。
原告仪波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波负担。
审判员盛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