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恢5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检察院大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雪雪,女,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北辛庄村西代表人:张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正农,男,汉族,住胶州市。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桂斌,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青金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青执字第893号,执行标的额为41214012元。2015年11月1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16年3月2日本院立案,案号为(2016)鲁0281执1227号。2018年3月23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11月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鲁0281执异138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9月21日,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对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所立案号为(2020)鲁0281执恢587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1执恢587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