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营海办事处北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海尔大道东侧(胶州湾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徐清波,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经理。
被执行人:徐清波,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辰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14)青执字第454号,原申请执行人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2014年12月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28日,本院(2020)鲁02执异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2014)青执字第4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0年11月26日本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32744639.28元。执行费为100145元。
2021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为保证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执恢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王熙中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