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691号
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24037028A。
法定代表人:张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斌,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农,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湾工业园二期,注册号370281400007309。
法定代表人:张志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雅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建华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泮晓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