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72财保91号
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幕府西路1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开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男,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同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限额为218万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