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辖终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同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媛媛,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幕府西路116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开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万海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