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华江海运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72民初296号
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幕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31835。
法定代表人:刘开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誉,男,汉族,1979年11月30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安徽省华江海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9232224H
法定代表人:陈继贤,董事长。
2020年12月15日,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以安徽省华江海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9日,本院向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武汉海事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9500元。原告江苏蛟龙打捞
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绍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语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