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西路116号金大农工商3楼。组织机构代码:1402931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通杨南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5204805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