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7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15日,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自龙船舶打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蛟龙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