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3351号
申请人: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嵩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湖区万吉工业区万吉北西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