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

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与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79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万吉工业区万吉北西二街**。
法定代表人:吴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宏,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嵩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宋家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晖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世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晖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伟世力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伟世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双方于2017年1月11之后的微信往来中,多次就案涉二手芬宝柔性生产线(以下简称生产线)是全套联动验收还是个别部件分别验收进行沟通,一审法院认定伟世力公司于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11日提出验收申请,但金晖隆公司未进行验收,一审法院即认定生产线已验收完毕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将伟世力公司提供的现场配合安装工作人员认定为生产人员,将SG5部分调试的工件认定为量产,系事实认定错误。3、伟世力公司在一审中承认交付的设备存在各种小问题,但小问题仅是行业中的说辞,实则不符合验收标准。4、伟世力公司对案涉服务工作单造假痕迹明显,服务单上的字迹签署人员,即伟世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丛花金于2016年至2017年6月期间未到过汕头,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未予查明,系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伟世力公司未主张金晖隆公司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而是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一审法院超越伟世力公司的诉请主张判令金晖隆公司承担律师费,实属不当。2、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在伟世力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元没有同意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4日法(经)函[1990]91号)第一点规定:“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立案时限,从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这一复函尚未失效,而一审的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均没有伟世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仅有伟世力公司的公章,因此,本案不具备立案条件。三、一审审理程序不当。1、一审法院未告知伟世力公司拒绝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对金晖隆的司法鉴定申请未予答复亦未明确告知是否准许。2、一审法院数次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但未提前通知金晖隆公司,属程序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晖隆公司的上诉请求。
伟世力公司辩称,一、案涉生产线可视为验收完毕,付款条件成就。1、根据《销售合同》、《整车货运代理服务合同》、《服务工作单》、《汕头市房地产租赁合同》、《轮班交接表》等证据,可证明伟世力公司已按约履行了设备的交付义务及附随的维保义务,金晖隆公司已将设备投产使用。2、案涉聊天记录显示,伟世力公司每次提出验收要求后,金晖隆公司虽表示同意,但均未及时正式验收,且在未验收设备的情形下,金晖隆公司已使用设备生产经营,并完成了大量的生产任务,伟世力公司已于生产期间提供了设备的维保服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金晖隆公司的行为可视为设备已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已成就。金晖隆公司使用机器量产却不组织正式验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伟世力公司自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一直为金晖隆公司提供维保服务,保障其正常使用设备生产经营。伟世力公司代理人于一审中承认交付的设备存在小问题,但这些小问题都是设备验收合格使用过程中的正常调配维修,而不能证明设备不符合验收标准。丛花金系伟世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于2016年9月即被派驻汕头为金晖隆公司提供设备的维保服务,伟世力公司于二审中提交的丛花金往返机票信息可予以佐证。金晖隆公司主张伟世力公司提交虚假的服务工作单,缺乏依据。三、一审审理程序合法。1、伟世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赵连元,但其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现负责人李欣,伟世力公司于一审时提交了实际负责人证明,金晖隆公司提供的录音文件亦可证明赵连元认可金晖隆公司应将剩余设备款支付给伟世力公司。因此,并无证据表明赵连元反对本案诉讼。2、伟世力公司拒绝申请鉴定是因设备已被金晖隆公司使用两年之久,以设备现在的状态进行鉴定并以此确定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不具有合理性,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金晖隆公司可于一审中主动申请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义务告知或通知金辉隆公司申请鉴定,且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决定是否允许鉴定。金晖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告知或通知其是否选择司法鉴定,缺乏依据。3、一审审理程序中不错在遗漏当事人或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金晖隆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缺乏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伟世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金晖隆公司支付伟世力公司剩余设备购买款本金1940000元以及违约金666604元(根据各期逾期时间按照年利率24%暂计至2018年6月26日,实际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合计2606604元;2、判令金晖隆公司承担律师费用107000元;3、判令诉讼费由金晖隆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6月8日,伟世力公司(乙方)、金晖隆公司(甲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由金晖隆公司向伟世力公司购买芬宝柔性生产线一条,合同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合同内容。芬宝柔性生产线设备明细:001,CS芬宝柔性生产系统(八层料库)1套,300000元;002,SG5芬宝冲剪加工单元1套,2050000元;003,SGR分选系统1套350000元;004,EB全自动折弯中心1套,1680000元;合计(含税17%,含运费)4380000元。第二条,设备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前期付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支付该柔性设备定金5%,即人民币219000元;第二期付款:乙方自收到甲方定金后25个工作日内需将设备调试合格,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期25%设备款,即人民币1095000元;第三期付款:乙方在收到第二期设备款后15天内将设备运至甲方工厂,并将主设备安装就位,甲方付20%设备款,即人民币876000元;第四期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付40%设备款,即人民币1752000元。(验收内容为附件一及参考芬宝LKP7100/LKP7200标准,见附件三、四);第五期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最晚延迟15天)甲方支付5%设备款,即人民币219000;第六期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最晚延迟15天)甲方支付5%设备款,即人民币219000元。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各阶段17%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转账。第三条,售后服务。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两年维保服务,第一年免费提供人工(包含交通食宿)及配件(模具除外),第二年提供免费人工服务(包含交通食宿),配件有偿付费。第四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合同标的物价格为记录,按总价20%计算,并赔偿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以及为取得这些赔偿而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合同签订以后,伟世力公司于2016年8月开始,陆续将生产线设备运送至金晖隆公司处,至2016年底全部到位。金晖隆公司依约分别于2016年6月17日、8月4日、9月23日、9月29日支付了前三期及部分第四期货款219000元、1095000元、876000元、250000元,共计2440000元。此外,2017年10月27日至12月6日期间,伟世力公司共向金晖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97500元。
二、案涉设备使用生产情况
自设备运至金晖隆公司处后,伟世力公司开始对案涉设备进行安装与调试,并制作服务工作单。2016年年9月至10月的服务工作单载明,型号CS+SG+SGR+EB,工作内容机床安装与调试。2016年11月4日,服务工作单工作内容为跟进客户芬宝柔性生产线的日常工作,跟踪、解答与解决机床操作人员在机床使用、生产、加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协助客户优化机床加工性能及产品工艺等售后服务问题。此外,2016年11月以后的服务工作单还陆续载明案涉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所有工作服务单均有金晖隆公司工作人员林坡、泽培等签字。
2017年1月、2月、8月,金晖隆公司生产计划部钣金班组轮班交接表冲剪复合机SG5记载了案涉设备SG5的生产情况,显示该设备已开始生产GCK、KYN28-12、XGN2等各种型号的产品。
2018年4月,金晖隆公司的生产计划部钣金钣组SG5冲床生产派工单记载了案涉设备SG5的生产情况,显示该设备完成了琼D1744**白沙、粤A1734**新庄等生产任务。
三、双方关于设备验收及质量问题的沟通情况
2017年5月17日,金晖隆公司向伟世力公司发出关于芬宝柔性生产设备存在问题确认函一份,载明:案涉设备于2016年9月到位进行安装,10月份SG5冲剪加工单元开始调试,12月份EB全自动折弯中心开始调试。目前设备运行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CS八层料库因信号干扰原因,2-8层料库无法正常使用。2、EB全自动折弯中心通信模块经常报警。3、EB全自动折弯中心翻转工位无法正常使用。4、EB全自动折弯中心折弯夹紧夹钳旋转工位无法精准定位。
双方合作期间,金晖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鸿彬与伟世力公司员工宋家昌的微信聊天记录摘要如下:

时间

发言人

内容

2017年1月8日

宋家昌

吴总,下周着手验收吧,机器也用了这么久了,17号控制软件授权到期,不验收就不能用了。

2017年1月11日

宋家昌

吴总,这两天能验收吗,我15号回苏州。SG和EB分开验收也可以,最起码能保证SG不会停机。

吴鸿彬

要全套联动验收。

宋家昌

好的,那你什么时候过来看一下联动。

2017年2月18日

宋家昌

80件,用了1.5小时。吴总,我下周三回去,这几天折弯给你们多干点活出来。要不先验收SG吧,先付100万吧。

吴鸿彬

折弯多试一些零件。

宋家昌

那是一定的。但活不多,供不上,我还得到处找活干。

2017年12月14日

吴鸿彬

什么时候可以整体检验。

宋家昌

随时可以检。这么说EB也可以付了。

2018年1月9日

吴鸿彬

我已经提出付款申请,领导要求我收集一下生产线现存问题,反馈给他。

宋家昌

生产线很早就没什么问题了,都干出那么多活了,这些事实,领导应该是知道的。

吴鸿彬

领导收到的一向都是异常事件。正常运行没人汇报的。

宋家昌

那得汇报啊,不然领导以为一直停机干不出活来呢。

2018年2月5日

吴鸿彬

生产线什么时候可以验收。组织验收一下。能正常使用,申请付款就容易处理。

宋家昌

吴总,你要是提验收这事和26万扯上关系的话,我认为太牵强了,再说这个时候,你现在要验收已经来不及了,马上就要放假了。你要是不提前安排好款的话年前还是付不出来,我这边就出问题了。我还得还人家钱,这是答应人家的,我上哪弄这笔钱去。这26万也承诺的好好的,在机器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承诺开完票就付。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又要跟验收扯上关系。你说我怎么说这事呢,这事没办法。

吴鸿彬

上次纪总现在检查之后。我们几个人在一起。说EB马上启用。运转到春节前没有故障就组织验收。我们再支付款项。

宋家昌

EB不是一直在用吗,跟26万没有关系啊,验收可以做,年前能否先付掉26万。让你们做验收件到现在也不给做,都在那眯着,你们钱也不付。我感觉你们做的这个事不对。这26万本来说开完发票马上给。这儿硬生生非得要跟验收扯上关系。验收说白了不就是个形式问题。什么时候来验收不行呢。你年前拿来给我点钱,我年后再组织验收,不就是个形式问题。都用一年了,大伙都心知肚明。你这钱能拖到哪去,你就拖着我多难受。你说做这么多件出来了,运行也稳定这么长时间了。你们年前还不付,而且你们还知道我这个情况。年前不给付,这说不过去。你们这不是欺负人嘛!?

2018年2月7日

宋家昌

又说连续做,又说修10号轴,又说分开验收,又说整体验收,又说开完发票马上付,又说跟EB一起付,您说有必要吗,这么一点款,我为你们付出也够意思了。

2018年2月8日

宋家昌

再就是已经在你厂里用了一年多了,差不多就过吧。机器都正常用就不要太为难了。

伟世力公司、金晖隆公司在芬宝生产线工聊天群里的聊天内容摘要如下:

时间

发言人

内容

2018年2月9日

宋家昌

机器使用近一年半了,不及原来是正常现象,都可以调,年前能否先将开过发票的款付清,还剩26万。

吴鸿彬

请按合同要求执行。谢谢配合。

宋家昌

按合同要求,没验收是不能使用机器生产的啊。

吴鸿彬

是吗?不好意思,我没注意到。麻烦你圈出来,拍照给我看下。

2018年3月19日

宋家昌

原则上每年都要换,你们用一年半了,而且使用强度很大,我还是要建议更换。

2018年3月19日

钣金-蔡泽钿

012.017(08-02)58件,012.015(08-02)58件,012.016(08-02)58件,012.014(08-02)58件,16号轴报警消不掉。

2018年3月20日

吴鸿彬

本月要解决存在问题。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宋家昌

因为生产线刚安装好时已做出验收件,但贵司没有配合验收,现在机床使用一年半,我不认可再启用验收程序,但小丛可以配合贵司单方面要求验收。

2018年3月20日

吴鸿彬

请问eb什么时候修好。还存在其他什么问题,请尽快解决完善,组织验收。

2018年8月31日,金晖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鸿彬致电伟世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赵连元,通话内容摘要如下:吴鸿彬:我想跟您沟通一下,现在我们这个生产线设备,你也知道现在是停止后面的维护服务。¨¨¨赵连元:不管咋地设备已经搬你厂里奔三年去了,我说真有啥大问题没有,知道吧?但是我听老宋他那边说好像没什么大问题,你们该折的也折了,只是翻转工作台不能转还是怎么的?没有原则上问题。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你们该付款也得付清款,你不能说整了三年,设备用了三年了,冲剪乒乓乒乓干了也干的挺好,对吧?折弯机说是也折了不少件出来。吴鸿彬:像现在这一个,你先听我说,就是这一个当时我们是先用,因为你走的时候还没有全线验收,这个对不对?赵连元:嗯。¨¨¨吴鸿彬:到底当时你走的时候我们这条线有没有验收?全线能不能连起来?赵连元:连是连了,没验收是对的。当时连了,就是从头到尾干、到分选、到摆件,从折弯中心拿料什么干活那机器是干了,对吧?只不过那时翻转工作台没有翻转,这也是事实知道吧?当时那分选也能分对吧?就从料库、到冲剪、到分选都没问题,包括折弯到分选那边取料也没问题,当初就是差个翻转工作台嘛。吴鸿彬:那当时我们提出来要全线验收,为什么你这边说还要处理那一些问题,比如说“BUG”(信号模块)的问题。赵连元:当初是因为有“BUG”问题,就是说当初是能够连续做,只不过就是说不能持续性,不能说几天几天做,有时候会跳,对吧?但是后来给你们都换了,模块啥的全换掉了。¨¨¨吴鸿彬:那翻转工作就一直没有,在你手上也还没动起来了。赵连元:对,但是那个只是其中一个功能。就是有些翻转工作台是你们需要翻转的时候,有些工件需要翻转,有毛刺的,需要朝下的就翻转。但是很多、大部分工件是不需要翻转的。¨¨¨赵连元:当初是这样,当时实事求是的说,我在的时候只有一个最没信心就是一个“BUG”(信号模块)跳闸。但是后来已经在我那啥时都已经换过了。在我走之前,就剩一个翻转工作台,那也是一个小问题,换变频器没多少钱对吧。我说句实在话,我客观公平的说,虽然说现在跟我没啥关系了。但实际来说你这个线(生产线)买过去以后,其实当初验收啥的没解决问题应该积极一下。就是说我自认为说你们金晖隆当初不是那么积极。就是说不着急,好像这个设备拉来了你们有主动权,你们并不着急验收也好。至于有原则性问题、有根本性大问题的也没有,就是有一些小的问题,不是不能解决。公平而论,就是你们金晖隆那边放着已经两三年了。当初好像你们也不着急去处理这些事情,反正我用着,我也不着急给钱,我也不着急验收,能验就验,不能验拉倒。你们也无所谓的样子。
四、其他相关事实
为该案诉讼,伟世力公司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伟世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07000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28日向伟世力公司开具相应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伟世力公司与金晖隆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芬宝柔性生产线的第四、五、六期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理由如下:1、案涉生产线虽未进行验收,但从相关人员的通话内容可知案涉生产线已经开始量产使用。如在吴鸿彬与赵连元的通话中,吴鸿彬说道“你也知道现在是停止后面的维护服务”,“就是这一个当时我们是先用,因为你走的时候还没有全线验收,这个对不对?”,赵连元说道“不管咋地设备已经搬你厂里奔三年去了,我说真有啥大问题没有,没有原则性的问题,你们该付款也得付清款,设备用了三年了,冲剪乒乓乒乓干了也干的挺好,对吧?折弯机说是也折了不少件出来”。2018年2月9日,宋家昌说道“按合同要求,没验收是不能使用机器生产的啊”,吴鸿彬回答“是吗?不好意思,我没注意到。麻烦你圈出来,拍照给我看下”。结合轮班交接表、生产派工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生产设备已经开始量产使用,伟世力公司后续提供的是维保服务。2、双方约定第四、五、六期款项须于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案涉设备在安装完毕后,伟世力公司即于2017年1月8日、1月11日提出验收请求,但金晖隆公司未进行验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检验既是买受方金晖隆公司的权利,亦是其义务,金晖隆公司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该案案涉生产线已验收完毕,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金晖隆公司辩称案涉生产线设备不能连接运转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5月17日,金晖隆公司向伟世力公司发出的关于案涉设备存在问题的书面确认函中并未提及生产线不能连线运转,结合前述生产线量产使用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该案设备质量问题,应属售后维保范围,如双方存有异议,可另案主张。
综上,伟世力公司已经履行了生产线设备的交付义务,金晖隆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金晖隆公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甲方检验合格付40%设备款1752000元,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后(最晚迟延15天)支付设备款219000元,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最晚迟延15天)支付设备款219000元。在伟世力公司提出验收请求后,因金晖隆公司未组织验收,故一审法院认定伟世力公司第二次提出验收请求日即2017年1月11日为案涉设备验收合格日。故金晖隆公司应于2017年1月11日支付伟世力公司1752000元(已支付250000元),2017年7月26日支付伟世力公司219000元,2018年1月26日支付伟世力公司219000元。
关于违约金,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合同标的物价格为基础,按总价20%计算。现伟世力公司认为上述标准过高,自愿调整为以各期逾期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依然认为过高,酌情调整为以各期逾期支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损失,因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且伟世力公司主张律师费的计算标准亦未过高,故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晖隆公司辩称伟世力公司诉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应当驳回起诉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伟世力公司提交的起诉状上盖有伟世力公司公章,且金晖隆公司无证据证明伟世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反对该案诉讼,故起诉行为应当视为伟世力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晖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伟世力公司货款19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以150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金晖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伟世力公司律师费损失107000元。案件受理费285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508元,由金晖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伟世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员工丛花金的机票信息一份,该机票信息显示,丛花金分别在2017年2月15日和2017年3月19日从上海飞往揭阳。证明丛花金在2017年6月之前就被派往汕头为金晖隆公司提供设备维保服务。
金晖隆公司质证意见:对于该机票信息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
本院认证意见,对于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全案进行分析。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中,伟世力公司提交了《苏州伟世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Serviceorder服务工作单》84份,服务工作单载明的时间自2016年9月2日至2018年4月4日(时间有间断)。对于该84份服务单,金晖隆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林坡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服务单是伟世力公司造假形成的,其认为工作人员林坡当时仅是配合伟世力公司调试设备的,其签字是服从伟世力公司的工作安排。上述84份服务工作单载明的基本内容如下表:

时间

份数

型号

工作内容

订购零件

签字人

2016.9.2-2016.11.3

4

CS+SG+SGR+EB

机床安装与调试

林坡

2016.11.4-2017.7.31;2017.8.4-2017.8.11;2017.8.16-2017.8.23;2017.8.25-2017.8.31;

2017.9.3-2017.9.6;

2017.9.11-2017.9.15;

2017.9.20-2017.9.27;

2017.10.4-2017.10.10

2017.10.12-2017.10.18

2017.10.23-2017.10.3;

2017.11.6-2017.11.15;

2017.11.21-2017.11.2;

2017.12.4-2017.12.11;

2019.12.14-2017.12.2;

2018.1.2-2018.1.11;

2018.1.15-2018.1.23;

2018.1.28-2018.1.30;

2018.2.2-2018.2.12;

2018.3.4-2018.3.10;

2018.3.14-2018.3.23

36

CS+SG+SGR+EB

跟进客户芬宝柔性钣金生产线的日常工作,跟踪、解答与解决机床操作人员在机床使用、生产、加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并协助客户优化机床加工性能及产品工艺等售后服务问题

林坡、丛花金(2017年7月4日开始签名)

2017.8.1

1

SG5

Y轴同步带损害,更换Y轴同步带

Y轴同步带

林坡、丛花金

2017.8.14

1

SG5

毛刷板不顶起,经检查一号废料输送带下气缸杠损坏,已购买更换,调试后可以生产

气缸杠

林坡、丛花金

2017.8.15

1

SG5

20001报警,调整和清洁零件开关后机床可以正常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8.24

1

SG5

Y轴跑偏,调整Y轴参数,经过测试后正常工作,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1

1

SG5

51000报警,尖钳脱板,不使用物料侦测器,消报警,重新开始即可。

林坡、丛花金

2017.9.7

1

SG5

刀具卡位不回弹,拿开板材,检查并清理刀具、重启程序,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8

1

SG5

70027报警,剪床输送带卡料,空气开关跳闸,清理废料,扳回开关,测试运行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18

1

SG5

SG转塔错位,调A轴皮带,重新回零,观察打击声音,检查模具位置,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19

1

SG5

NCC红灯报警,清除参数,重传后显示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28

1

CS

CS与SG通讯不上,检查网络连接(正常),SG后台运行软件没有自动打开,设置自动打开,测试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9.29

1

SG5

打击头下去上不来,要更换打击头传感器,换完后调试正常,可以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0.11

1

SG5

A轴回不到零点,1、调A轴偏移重新归零2、手动调皮带,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10.19

1

SG5

X轴偏移,调X 轴冲剪偏移,几次测试后正常,可以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0.20

1

CS

板材撞夹钼,调节CS吸盘高度,测试运行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11.1

1

SG5

1号废料运输带左右侧推不动,毛刷板抬不起,经检查气缸内部螺丝断掉,已更换,正常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1.2

1

EB5

17号驱动器报警,拆17号轴马达寄回苏州维修

林坡、丛花金

207.11.3

1

SGR

SGR阀片灯不亮1、检查阀片2、检查各轴状态3、检查安全回路(急停按钮按掉)拔出后可以正常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1.16

1

EB5

EB驱动器0702报警1、重传驱动器参数2、检查驱动器保险丝(坏掉)3、更换后运行正常,可以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7

1

SG5

刀具冲孔左右偏1、检查X轴2、调X轴皮带(过松)3、检查X轴齿轮(正常)试运行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11.20

1

SG5

蓄能器头部渗油。1、检查蓄能器密封圈(损坏)2、更换蓄能器密封圈(一套)

蓄能器密封圈一套

林坡、丛花金

2017.12.1

1

CS

CS板材移出警报,调整传感器位置至指示灯亮,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7.12.12

1

CS

双板检测器不检测1、调检测器上下位置2、调检测器左右位置,调试完成,正常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7.12.13

1

SG5

打击头上不去,油泵电机不响1、检查油泵电机2、检查打击头活动是否正常3、检测油压力4、检查油泵换向阀(松动)扭累后工作正常。

林坡、丛花金

2017.12.28

1

SG5

1、测试2号废料输送带气缸(内漏)2、购买并更换气缸。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2号废料输送带气缸

林坡、丛花金

2017.1.29

1

SG5

SG添加程序失败1、检查电脑后台软件运行状态2、Ping网络状态3、观察CS程序运行状态,重启Powerlink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8.1.12

1

SGR

SGR吸盘漏气吸力不够1、更换SGR Festo 阀2、家装真空发声器。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8.1.24

1

SG5、SGR

1、SG5调下分度传感器(完成)2、SGR U轴行程开关损坏,机电市场购买不到,苏州邮寄3、检修SGR吸盘(完成)

SGR U轴行程开关

林坡、丛花金

2018.1.25

1

SGR

1、维修SGR U轴2、拆除U轴底座3、拆除行程开关底座,U轴和行程开关底座待加工

林坡、丛花金

2018.1.26

1

CS、SGR

1、更换CS吸盘2、更换安装SGR行程开关3、改造加工SGR行程开关小底座

林坡、丛花金

2018.1.27

1

SGR

1、安装行程开关底座2、重新拆装U轴底座3、调整U轴角度

林坡、丛花金

2018.2.1

1

EB5

EB模块通讯不好1、step7模块诊断2、问题模块线路有松动3、线路调整好后正常工作

林坡、丛花金

2018.3.1

1

SG5

HNC RUN灯不亮,连线失败1、HNC参数丢失2、重新传参数3、调试LVDT位置。调试正常,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8.3.2

1

SG5

700124 报警 不冲1、检查打击买传感器2、清理传感器上灰尘。调试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8.3.3

1

SG5

下分度锁不上1、调试下分度传感器位置2、固定下分度传感器。测试运行成功,可以生产。

林坡、丛花金

2018.3.12

1

SG5

1、更换HNC2、传HNC参数3、调LVDT位置

林坡、丛花金

2018.3.13

1

EB5

EB废料带顶起不滚动1、检查废料带传感器2、检查废料带传感器线路3、传感器线路断焊,已接线。调试工作正常

林坡、丛花金

2018.3.27

1

SG5

1、MT6模座中心杆边缘有豁口需更换2、内部弹簧损坏(需更换)

林坡、丛花金

2019.3.28

1

SG5

1、2号废料输送带不顶起,手动阀片可以顶起2、初步判断(手动)的阀片坏掉、因工程原因当天没有更换。

林坡、丛花金

2018.3.29

1

SG5

SGR C轴驱动器报警,线路通讯不畅,重启机器就可以2、废料输送带过载报警,输送带内卡废料,拿出来后无报警。

林坡、丛花金

2018.3.30

1

1、安装16号轴变频器2、调试还是有报警3、初步判断是线路问题或外部通讯不好4、更换LVDT控制阀电磁线图。

林坡、丛花金

2018.3.31

1

SG5

真空吸料托盘架掉落1、垂悬较重,一个人无法安装2、夜班人手不够暂停。

林坡、丛花金

2018.4.2

1

SG5

1、安装真空吸料托盘2、调试下分度传感器

林坡、丛花金

2018.4.3

1

SG5

1、更换2号废料输送带与3、4号废料输送带阀片测试2、检查阀片好坏3、测试2号废料输送带顶不起。

林坡、丛花金

2018.4.4

1

SG5

1、调换2号输送带阀片2、调换阀片气管测试3、检查阀导电阻4、更换侧推气缸传感器。调试成功,运行正常。

林坡、丛花金

上述84张服务单中中人工费、交通费、差旅费等项目均后载明:按合同。2017年7月4日之后的服务单中均有伟世力公司工作人员丛花金的签名。
2019年1月25日的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向伟世力公司释明:“鉴于本案中原告尚未提供整条生产线交付后通过被告验收合格的验收单等类似的证据,询问一下原告是否申请对已交付生产线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检验?是否需要向法定代表人征求意见?”伟世力公司代理人回答:“需要。”一审经过休庭后,伟世力公司陈述:“被告已经使用整个流水线三年之久,所以我们认为再按照原来的标准鉴定,不切实际,所以我们不同意对该生产线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金晖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鸿彬于二审中确认,双方签订案涉《销售合同》前,其曾前往伟世力公司现场查看过案涉生产线,该生产线当时可以启动,但整条线没有连起来。金晖隆公司于一、二审中主张案涉生产线的验收标准为全套联动验收。伟世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1月14日变更为宋家昌。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金晖隆公司以案涉二手生产线无法全套联动验收进而拒付剩余款项的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伟世力公司与金晖隆公司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首先,关于案涉生产线的验收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双方于《销售合同》中虽约定验收内容为附件一及参考芬宝LKP7100/LKP7200标准(见附件三、四),但金晖隆公司于一、二审中均确认其主张的验收标准系该生产线全套联动验收。《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金晖隆公司应承担及时组织验收之义务。金晖隆公司已按约支付完毕第三期即“主设备安装就位”后的对应款项,出卖人伟世力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8日、2017年1月11日主动提出验收申请,并对金晖隆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2017年12年14日提出的要求全套联动和整体验收的要求均表示同意,但金晖隆公司均未能提供其已组织验收或伟世力公司存在不予配合验收的相关证据,其于2017年5月17日向伟世力公司发送的《问题确认函》中亦未对全套联动问题提出异议。伟世力公司于一审中提交了自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间的84份载有金晖隆公司工作人员林坡签字的服务工作单,金晖隆公司对林坡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84份服务单时间跨度近两年,其中数十份的服务单都是载明设备的维修事实,36份服务单载明的工作内容包括该条生产线全部四个部分(CS+SG+SGR+EB)的优化机床加工性能及产品工艺等售后服务问题情况,对于SG5、CS、SGR、EB等部分,服务单中亦载明了出现的问题及“调试成功、可以生产、正常运行”等处理结果的记录,2017年11月20、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24日的记录中,存在更换相关零件的情况,2018年3月31日服务工作单中更是出现了“夜班人手不够暂停”的表述,上述记录能够证明案涉生产线存在实际使用的情形,在金晖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曾对上述期间内的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情况下,金晖隆公司主张伟世力公司该过程仅仅是安装调试服务,依据不足,其主张林坡仅系受伟世力公司安排签字且所有的服务单系伟世力公司造假而形成,依据不足。上述服务单中有36份涉及案涉整条生产线四个部分的售后服务的工作记录,亦大量存在“可以生产、正常运行”甚至“夜班人手暂不够”的记录,因此,金晖隆公司主张案涉生产线仅有SG5部分生产调试工件而并未量产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案涉生产设备已经开始量产使用,伟世力公司已提供后续维保服务,进而认定金晖隆公司怠于验收应视为验收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结合金晖隆公司法定表人吴鸿彬确认案涉生产线于双方合同订立前在伟世力公司并未联动的情况,金晖隆公司以案涉设备未能全套联动验收进而拒付剩余款项,依据不足。
其次,双方于《销售合同》中4.1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包含律师费项目,一审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并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律师费,并无不当。金晖隆公司未能证明本案诉讼非伟世力公司的真实意思,其主张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于数次庭审中均已明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并询问金晖隆公司是否申请回避,金晖隆公司均表示不予申请。金晖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一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金晖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8元,由广东金晖隆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小安
审 判 员 冯月青
审 判 员 李晓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超
书 记 员 郭聪敏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费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