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5175号

原告: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616314。

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玲、李恒,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9-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创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77663666L。

法定代表人:臧未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与被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计861元,由原告济南天源换热设备有限公负担。

审 判 员 张建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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