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481民初3302号
原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19-1)宁波和丰创意广场创庭楼1902、03、06。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崇滨,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iv>
法定代表人:藏未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华,河北孟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强,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72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均由原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耿耿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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