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3642号
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季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谦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臧未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计1089元,由原告江苏飞翔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洁
书记员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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