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科远东催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笔录
时间:2009年5月19日下午
地点:本院民二庭(2009)甬镇商初字第360号
审判人员**
书记员**
记录如下: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宁波金远东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168号11楼。
法定代表人:项文裕,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未到庭)
原告代理:我公司诉被告宁波久丰热电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已自行和解,现向法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金远东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金远东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本口头裁定记入笔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代理:听清楚了。
代理审判员:笔录请阅,无误签名。
原告代理: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