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825民初19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告:高原,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被告:内蒙古辉凡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旗陕坝镇思源***国际小区A区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高原、内蒙古辉凡电力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