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81417217T。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5746U。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诚电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荣顺电气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71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佛山市诚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裁定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保障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市诚电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