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2135号
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傅秀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700号。
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南京雷昂驱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传法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