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宁波古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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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破申61号



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532009XX。




法定代表人:蔡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飞,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古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83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1384815XL。




法定代表人:徐立靖,该公司董事长。




2021年12月8日,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汇鸿公司)以被申请人宁波古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古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向本院陈述,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已经于2021年12月7日起停产停业,对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原名称为苏州古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8日,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283号3号楼,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注册资本1000万元。




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曾向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购买压缩机等货物,并向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借款,截至2021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尚欠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货款、借款及利息等合计29384092.89元。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称其不能清偿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的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陷入资不抵债的境地,已经于2021年12月7日起停产停业。根据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资产总计39462937.81元,负债总计53905435.9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汇鸿公司主张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对此无异议,故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被申请人宁波古尚公司住所地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古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小玲


审判员王艳华


审判员徐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胡斐斐

代书记员潘钰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