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2916号
原告:京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丰源路**。
法定代表人:雍伟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燕,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绍。
原告京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京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外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原告京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