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509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 堃
书记员 陆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