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802民初6312号
原告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佳安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福建钰辰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上 熠
书记员 郭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