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康美健康小镇投资(咸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309号
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2号楼29层办公15-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曲径,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灿江,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君,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咸宁)有限公司,住址: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孟养浩路与南外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张小权,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咸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1元,由原告武汉英奇展示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