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22民初2740号
原告:成都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16号1幢1单元7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35809497。
法定代表人:肖明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龙,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纳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水利路西段南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5N4TBXH。
法定代表人:郭亚丽。
原告成都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公司)诉被告开封纳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定制法庭家具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2月4日开始按合同金额26500元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返还完毕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定制法庭家具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15000元的定金,被告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按合同向原告赔偿26500元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如诉所求。
被告纳意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汉诺公司(甲方)、被告纳意公司(乙方)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定制法庭家具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一、家具名称、数量及金额……订购商品总额为:RMB:26500元……二、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RMB:15000元作为定金;乙方生产完成,运输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甲方验货合格后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余款:RMB:11500元,乙方收到货款后将货物交由甲方。三、交货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预付款及签字确认报价合同后20内交货……六、违约责任交货日期:乙方收到定金20日,因乙方(供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将货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的,须赔偿甲方(需方)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2020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5000元。原告汉诺公司支付保险费300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定制家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定制法庭家具合同、订货合同、通知书、银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保险费发票、保全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汉诺公司和被告纳意公司签订的定制法庭家具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故被告违约,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定制法庭家具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货物,应当退还原告交付的15000元货款。因被告纳意公司逾期提供货物,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收到定金后20日将货物运输至指定的地点,按照被告违约天数,根据合同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依据被告违约天数、违约情形、原告的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数额为13000元。原告汉诺公司为了诉讼,支付保险费300元,被告纳意公司应当承担该项损失。被告纳意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定制法庭家具合同》;
二、被告开封纳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保险费3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汉诺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开封纳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俊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