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7152号
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吴江。
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君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