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初805号
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之帅,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东七道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吴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青益,女,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原告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祝融公司)因与被告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软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祝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赵之帅,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青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软通公司支付合同款80000元以及违约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祝融公司与软通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协议》(简称涉案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祝融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11月15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交付了软件及相关文档,软通公司尚欠合同款80000元。自欠款以来,祝融公司多次与软通公司项目负责人许延风进行协商支付剩余款项,并向软通公司发《律师函》催款,但软通公司均以发包方未付款为由拖延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软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软通公司辩称,祝融公司并未通过验收,亦未进入质保期,目前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软通公司并未接收祝融公司开具的发票,故软通公司不必支付费用更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祝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涉案合同,证明祝融公司与软通公司之间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
2.祝融公司张大勇与软通公司许延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祝融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内容并向软通公司交付,软通公司验收后,祝融公司多次催款,软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付款;
3.需求说明书、自测报告等文档,证明祝融公司已经交付开发成果并经过了验收;
4.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软通公司尚欠尾款80000元;
5.软通公司主体查询材料,证明软通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
6.尾款80000元发票,证明祝融公司已经开具了发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软通公司对祝融公司提交的证据1、2、4、6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庭审过程中,软通公司认可祝融公司最后一次交付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但不能确定祝融公司交付内容为证据3显示的内容。
软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涉案合同,证明祝融公司尚未达到付款条件;
2.整改联系函及沟通邮件,证明2019年9月3日向祝融公司发送整改联系函,但2020年3月4日仍存在相应问题,至今未完成整改;
3.祝融公司交付内容视频演示,证明祝融公司交付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达到验收条件。
祝融公司对软通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18日,软通公司的名称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日,软通公司(甲方)和祝融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及多媒体定制开发服务,乙方提供的可交付成果物必须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具体详见附件《工作说明书》,服务内容:附件一,可交付物:附件二。
《工作说明书》第四条约定了验收标准,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内容、进度和标准要求,完成规定的服务项目,并按照甲方要求或同意的格式,提交完整的可交付物。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结果。最终形成验收报告,甲方、乙方双方盖章视为验收完毕。
《工作说明书》第五条约定了合同总金额为160000元,首付款于合同签订后并收到乙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80000元,验收款于验收合格后并收到乙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72000元,质保款于质保期结束后并收到乙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8000元。该条还约定,报价清单中功能模块和三维服饰模型制作为暂定,最终以实际完成功能模块和模型数量为结算依据,费用以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为准。
甲方项目负责人:许延风。
附件一约定了服务内容,其中包括互动多媒体制作内容、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以及其他要求,还约定了质保期自验收完成之日起,质保期一年。
附件二约定了可交付成果物,包括项目管理计划、设计文件、软件程序、阶段文档。
附件三约定了民族服饰的展示内容、展项形式、触发控制方式、展示框架、体验流程、互动程序制作要求以及硬件参数,其中:
【体验流程】
1.待机状态:轮播锡林郭勒盟民族服饰图文介绍;
2.虚拟试衣:通过肢体动作触发体感设备,进入虚拟试衣体验。可选择男、女四个部落对应的成人服饰,进行试穿体验。背景对应4个部落景区图进行场景切换。
3.拍照下载:游客在选定服饰后,可进行拍照,并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到手机。
【互动程序制作要求】
1.根据需求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对接,并输出成熟解决方案;
2.展示内容准确无误、交互逻辑结构准确清晰,并输出交互设计方案;
3.UI界面设计美观精致,色彩协调,设计感强;
4.对锡林郭勒盟4个部落每个部落男女各1套民族服饰和头饰进行三维模型制作。服饰质感纹理清晰,动作自然。对服饰模型与骨骼动作绑定,结合体感设备对身高体型、人体贴合度、旋转角度、肢体动作进行精细校准。呈现效果具有民族服饰的量体裁衣之感;
5.设置四个部落的背景各1个,选择对应部落服饰进行体验时,背景跟随切换;
6.选定服饰后可进行现场拍照,并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
7.设计原则,凸显民族文化特性、融合锡林郭勒盟特色景区资源,传播民族文化;
8.互动程序优化合理,无卡顿现象。注意真实平台系统与定制UI界面的融合,保证可进入、可操作、可退出;
9.制作最终结果要得到甲方的确认。
附件四:费用清单显示,需求分析价格为8000元,程序制作及开发价格为124000元(UI设计及制作4000元、程序开发40000元、空闲态设计制作16000元、更换背景4000元、三维建模/贴图/材质8套服饰各7500元),二维码10000元、差旅费18000元,以上共计160000元。
涉案合同11.6条约定,无论何种情形,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金以所涉及的本协议工作说明书金额的10%为限。
2019年7月9日,祝融公司收到了软通公司支付的首付款80000元。
2019年9月3日,软通公司出具了业务联系单,联系内容:按照业主方、监理方就《民族服饰》展项多媒体软件的整改要求,请贵司于2019年9月16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目前ios系统手机无法实现下载照片,需测试主流手机系统是否支持手机下载功能,并出具测试结果;
(2)面部采集效果不清晰、像素点低,需优化;
(3)程序优化调整,提升服饰贴合度;
(4)经常出现程序无法采集图像的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对Kinect进行手动遮挡,需优化调整;
(5)服饰衣摆经常出现胡乱飘动的情况,需优化;
(6)四个部落服饰背景功能未实现;
(7)按照2019年8月14日发包方提供的软件验收文档格式,完成并提供分部分项验收文件及最终验收文件。
2019年9月28日,祝融公司张大勇给软通公司许延风发微信,称“徐总好,已经把近期的工作都推进了,您帮忙落实一下下笔付款的事情,十分感谢!”许延风回复“好的”“前两天我们把设备的位置按照上次跟您的沟通调整了,节后我们尽快约客户一起测试”。11月15日,张大勇发微信“许总好,我们的程序最新版已经部署调试完毕”“知道您很忙,请抽时间过去给验收一下,如果您看后没问题就可以带着客户去看一下了。现在这个剧中的位置基本也可以了,请您再确认一下”“现在有一个问题是把外网断了,结果导致扫码功能执行不了”。许延风回复“好”“明天验收,肯定没有时间的,调整好了就回北京吧”。张大勇回复“外网你们的人关闭了,这会影响二维码拍照功能”“请演示期间打开”。11月20日,张大勇发微信“许总好,我这边尽力支持工作了,请给推进一下祝融的下一笔付款,非常感谢!”,许延风回复“感谢张总支持,这件事情如果张总提前介入,相信结果会比现在好很多。款项的事还需要您耐心些,项目验收会虽然开完了,但手续流程还在后补中。有消息我们及时同步”。12月4日,张大勇发微信“许总好,进展怎么样,公司财务也催我几次了;支持工作无论是出差、硬件改造和软件调整,都挤其他项目时间去现场支持了,请您给落实一下付款。十分感谢!”,许延风回复“上次验收完之后,验收会还是比较顺利的,但是这个验收完之后呢,客户在整个的备忘这一块,一直在给我们找很大的麻烦,所以最近正在处理这个事情;第二,关于整个的民族服饰,客户要求核减,当然可能更多从软通和政府这边来处理,软通和祝融倒不一定要这么处理,我和公司沟通,公司的意见就是等跟客户那边事情有一个结论之后,我们再跟您这边有一个沟通。”12月16日,张大勇发微信“许总好,财务又催我三次了,这个项目一个小展项,祝融的服务提供的也都到位了,跟项目签署前部署的体验案例相比,还有更好的优化;跟所有其他的同行相比,也不逊色。请给推进一下付款,并给一下付款时间节点说明。”许延风于12月20日回复“因为整个民族服饰,公司层面和客户这个维度都没办法,后来提前给您解决,虽然您那边也付出了很多,跟原来的项目效果相比也有提升,但是这次我们跟客户的验收里边,其实没有包含在整个验收里边的。因为您上次走了之后,包括杨局长那一块,然后又去了一次,觉得效果还是不行,所以在验收里面好久没有包括那一块儿,所以如果说提前给您走这个项目的一个验收的话,在公司这个维度根本就过不去,后来公司商量就说等我们客户有了结论之后,然后那个再跟您那块有一个费用的一个结”。
2020年3月3日,梁迪发送邮件至许延风,邮件内容为:“许总您好,按照锡林郭勒民族服饰虚拟穿衣项目我们双方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我们的服务已经履行完成并满足合同全部要求。目前合同款结了50%,还有50%没有结清,上次与许总通电话,您预计今年3月份能够解决,请帮忙尽快解决为盼。”3月4日,许延风回复“梁总好。贵司与我司签订的锡林郭勒游客服务中心,民族服饰展项的‘软件及多媒体定制开发服务技术服务协议’,我司在于贵司的沟通中明确情况如下:贵司就技术服务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依然存在服饰贴合度需优化、经常出现无法采集图像、服饰衣摆经常出现飘摆等情况,且由于软件多媒体体验效果不佳,导致最终用户对此展项的软硬件整体核减。但考虑到项目整体情况,待我司与用户方就此展项有最终定论后,再与贵司商谈下一步事宜,预计在今年3月份。但由于受到全国新冠肺炎疫情及北京市政府就疫情整体管控措施影响,我司与用户方就此事尚为形成明确结论。因此,此事待最终结论形成后再与贵司沟通。”
庭审过程中,祝融公司认为,2019年11月15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提交验收申请后,项目经理许延风回复“好”,即表示验收通过。软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许延风于12月4日和12月20日的微信回复可以证明,因祝融公司提交开发成果不合格,不能通过验收导致费用核减,后于2020年3月4日明确答复祝融公司表示不能通过验收。祝融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在本院向软通公司提交尾款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通公司表示拒收。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业务联系单、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成立及原告主张的付款条件成就时间、被告逾期付款的起始时间均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工作说明书》第五条约定,验收款于验收合格后并收到祝融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质保款于质保期结束后并收到乙方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日内支付。
现祝融公司主张,其已于2019年11月15日将修改完的开发成果提交软通公司验收,软通公司项目经理许延风的回复“好”,即说明其认可祝融公司当日提交的开发成果,即项目于2019年11月15日验收合格。此后,软通公司从来没有主动对质量问题提出质疑,软通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发送的邮件只是在祝融公司多次催款后拖延付款的托词。软通公司认可祝融公司最后一次提交开发成果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但不认可已经验收合格。软通公司认为,其项目经理许延风回复“好”不代表验收通过,相反,许延风于12月4日和12月20日的回复已经明确答复验收未能通过。此外,2019年9月3日发出的业务联系单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直至今日尚未完全解决,并已于2020年3月4日明确答复祝融公司,因此验收款和质保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本院认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如受托方已提交了开发成果,则通常由委托方就已提交成果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要求。在有初步证据显示受托方曾对开发成果质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应由开发方就已交付的开发成果符合合同要求进一步举证。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涉案项目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验收后,祝融公司一直在催付验收款和质保款。2019年11月15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大勇:‘许总好,我们的程序最新版已经部署调试完毕’‘知道您很忙,请抽时间过去给验收一下,如果您看后没问题就可以带着客户去看一下了。现在这个剧中的位置基本也可以了,请您再确认一下。’,许延风:‘好’‘明天验收,肯定没有时间的,调整好了就回北京吧。’”。本院认为,软通公司项目经理许延风回复“好”并不是确认验收合格,而是确认收到验收申请,即将安排验收的意思表示,故不能据此认定软通公司已经认可祝融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或经验收合格。在案证据显示,软通公司于祝融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后,软通公司于12月20日回复如果提前验收,公司维度过不去,需要等最终用户有了结论之后再和祝融公司结算费用。本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软通公司曾认可祝融公司提交的开发成果或作出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也不足以证明祝融公司提交的最终开发成果已不存在软通公司于2020年3月4日提出的质量问题,祝融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其他应当视为验收合格的情形。因此,祝融公司关于其开发成果已于2019年11月15日经验收合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从软通公司反馈的开发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涉案合同附件约定的需求内容看,可以认定祝融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尚存在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瑕疵。
至于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合同款,从现有证据看,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已实际交付软通公司的客户使用,软通公司表示其客户对款项进行了核减,需有最终定论后方与祝融公司商讨后续付款事宜。可见,软通公司并不要求祝融公司再就相应瑕疵采取修补等补救措施,而是主张进行减价,但软通公司表示需进一步商讨后已逾一年时间未与祝融公司沟通具体意见,软通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客户因涉案合同项下开发成果存在瑕疵进行减价的具体情形,故本院根据涉案合同报价清单的内容、现有证据显示的瑕疵情形,确定软通公司还应支付剩余合同款50000元。由于祝融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对祝融公司要求软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祝融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50000元;
二、驳回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已交纳),由软通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盛 昭
人民陪审员 殷冬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