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财保687号
申请人:北京祝融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被申请人:北京美好故事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院盛景国际广场**楼****。
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683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683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