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某某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81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初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9942143.56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6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5月19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无任何不动产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介休市鑫峪沟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鑫润煤业有限公司、介休××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介休鑫峪沟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山***鑫峪沟左则沟煤业有限公司、山***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山***大佛寺南窑头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扣留、提取上述公司股权的收益。 四、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约谈了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称现公司尚未达到恢复生产的条件,现不具备还款能力。 五、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邮寄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初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