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929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村民委员会“榄岗”地段厂房自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649797X9。

法定代表人:周益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陈兵,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77236。

法定代表人:王照云。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

负责人:陈勇。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63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66.3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王派货架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