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421号
申请人: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岭南路70号2501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32F5D9H。
法定代表人:杨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群,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77236。
法定代表人:王照云。
被申请人:***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德胜居委会桥东路10号三楼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0145578X。
法定代表人:卢健青。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威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784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威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784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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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