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421号之二
原告: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杨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群,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照云。
被告: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王照云。
上列原、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111.36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111.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产动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麦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