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5911号
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708房。
法定代表人:王照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黎倩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裘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刚、黎倩莹,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0220000元及利息(以1022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1日为283079.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当庭调整诉讼请求一:偿还借款本金9820000元及利息(以9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撤回了2019年4月4日支付给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40万元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商业考虑,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经统计,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4488000元。被告共计还款4660000元,剩余借款一直拖欠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委托付款说明函、付款说明函、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截图(***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被告代理人与原告代理人黎倩莹聊天记录证明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经过被告公司财务核对,我方确有收到原告诉称的款项,债务形成时间是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当时原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王照云。对于借款每一笔的时间跟金额都没有异议。
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就本案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商业考虑,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借款发生时,原告为被告的股东。案外人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与案外人孟虎、LEESENGFOOK(李家康)、徐唯唯、谢维恩、胡祺昊签订《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11条约定: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目标公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欠付甲方(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借款【1022】万元(以各方具体的对账金额为准),待目标公司完成下一轮融资时,优先进行偿付,如从本协议签订一年内,目标公司未完成融资,或融资金额小于欠款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应按比例免费转让股份给甲方,使甲方最后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15%。现原告认为被告上述协议期满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被告为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为法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及金额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也没有异议,只是请求协商分期,故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还款期限的时间。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虽对本案债务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终究是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案外人对目标公司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达成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并非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也没有其他补充文件证明本案原被告参与了该协议或进行追认。原告、被告、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鸿威投资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主体,母公司的协议不必然对子公司有合同约束力,故原告主张以9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缺乏依据,本院予以调整为以9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82万元及利息(以9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退还原告。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升山
人民陪审员  陈美芳
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郭政乔
书 记 员  郑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