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7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7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772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11号B2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G45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59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82万元及利息(以98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结合被执行人申报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对外不持有股权。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并扣划979835.74元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名下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立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若干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已对前述知识产权予以查封。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被申请人的上述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处置,本院暂未予处置。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其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知识产权、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如认为需要续冻、**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于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2年10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除本院已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25911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2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扣划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979835.74元存款余额(其中12087元作为执行费)、查封其名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立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广东**多维视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现依法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粤0112执7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莎
审判员 阮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