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恩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5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恩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晖,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恩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粤0105执2393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粤0105执2393号和(2017)粤0105执2393之一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鸿威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鸿威公司发出(2017)粤0105执限761号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鸿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鸿威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裁定中止执行(2017)粤0105执2393号执行裁定书;2.暂缓划扣被执行人的资金给付给恩叁公司;3.解封被执行人已被冻结账号;4.解除(消除)对鸿威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粤0105执限761号《限制消费令》;5.解除(消除)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017)粤0105执2393号《执行裁定书》。后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广东鸿威国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