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8民初8670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7,674.67元;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利息(以137,674.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了《电动窗帘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动窗帘产品,明确产品类别、名称、单价、金额等,最终以实际供货量按上述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预付款为总价款30%。经被告验收通过,按实结算支付总工程货款的95%,总工程货款的5%留为质保金。产品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满后15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安装了电动窗帘,被告于2017年12月13日验收,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单,确认被告应付的合同总价款为2,753,493.45元。2019年12月13日质保期满后,被告应付质保金137,674.67元,但其未能支付此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书面答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涉案合同实际由案外人吕某某签订,合同所盖印章非被告公司的公章。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电动窗帘采购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结算单、验收单各一份,证明双方按约验收、结算,明确总价款,被告应支付质保金金额为137,674.67元;
3.(2018)沪0118民初171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及相应证据认定。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供货后,按约定两年质保期已满,被告应付质保金却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对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采纳。原告提出质保期于2019年12月13日届满,被告应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质保金,故从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计算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674.67元;
二、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674.67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3.50元,减半收取计1,526.75元,由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潘志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叶舒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