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705号
原告:北京市青鹰优格遮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占军,北京市金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梅鹤路190号2层B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原告北京市青鹰优格遮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青鹰优格遮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青鹰优格遮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青鹰优格遮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杨
潇
审 判 员赵
玲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刘 颇
书 记 员 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