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25613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梅鹤路190号2层B区315室。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周家湾100弄1-3号1幢536室。
法定代表人:陈霆,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被告海宁世锦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海宁世锦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5,424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与理由:其与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20年8月2日,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的业务专员刘某在《2017-2018年安吉项目、三亚晋合项目、丽江项目到货清单》《2018年账单》上签字并加盖了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的公章,确认2017年欠款金额为535,724.29元、2018年欠款金额为98,803.41元。同日,刘某还在《上海泰丝18-19年工程对账单》《上海泰丝18-19年零售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分别为639,662.55元、358,259.43元,合计欠款金额为1,632,449.68元。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对此仅付款707,024元。因最后一笔业务发生于2019年6月22日,而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支付余款,故其诉至本院。
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未答辩。
鉴于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对账单,确认了其对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至今未付,显有过错,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海宁世锦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自行处分其实体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5,424元;
二、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以货款925,424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8.70元,由上海泰丝装饰布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