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8934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武士炯。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