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010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公路129弄6号J3332室。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士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415号。
法定代表人:武士炯,董事长。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33元,由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蓉
书 记 员 陈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