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7811号
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件,但原告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9元,减半收取1,65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费用2,214.50元,由原告上海博开遮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昂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思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