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民初736号
原告: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同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鼎城路711号。
法定代表人:田进。
原告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匠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桃源县熊建军农资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饶胜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