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6628号
原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海大厦1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动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益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20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完工之日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245天),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年利率计算的利息1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运动场地材料及配套运动设施,含施工。施工地址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的完成施工,在被告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已将合同全部发票交付被告。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故成讼。
被告津成公司应诉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且工程所在地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