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6628号
原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海大厦1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益动未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动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益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20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完工之日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4月30日(245天),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年利率计算的利息12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8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运动场地材料及配套运动设施,含施工。施工地址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的完成施工,在被告同意付款的情况下,已将合同全部发票交付被告。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故成讼。
被告津成公司应诉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且工程所在地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芸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