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慈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204民初539号

原告: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3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楠,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昌盛路西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萍,系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慈药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美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36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倩